在上有權柄的都是出於神,基督徒不可以反抗?
尖嘴雁 2005-12-01
羅馬書十三章1-7節 經文如下:
1 在上有權柄的,人人當順服他,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。凡掌權的都是神
所命的。 2 所以,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;抗拒的必自取刑罰。 3 作官的
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,乃是叫作惡的懼怕。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?你只要行善
,就可得他的稱讚; 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,是與你有益的。你若作惡,卻當懼怕
;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,他是神的用人,是伸冤的,刑罰那作惡的。 5 所以你
們必須順服,不但是因為刑罰,也是因為良心。 6 你們納糧,也為這個緣故;因
他們是神的差役,常常特管這事。 7 凡人所當得的,就給他。當得糧的,給他納
糧;當得稅的,給他上稅;當懼怕的,懼怕他;當恭敬的,恭敬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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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段經文常常被拿來要求基督徒要對政府完全服從,而且往往只強調了第1,2兩節。
其實這樣的應用是有問題的。
難道基督徒只能守法、遵從一個政府的任何政令?若是這個政府是極權政府呢?
若是政府的命令明顯違反聖經教導呢?若是這種經文的應用是正確的,那建立民
國的孫文就錯了,計畫刺殺希特勒而入獄,寫「獄中書簡」一書的潘霍華也是錯
的,我們也用不到什麼立委議員啦,反正政府說的、做的就是對......。
我認為這段聖經應該這樣解釋:
由上下文來看這整段(1-7節)聖經都在假設這些政府官員是按著本份行事,尋
求人民的好處。保羅在這邊並沒有在處理一個殘暴極權的政府,或者某些政策
不合理,導致某些少數族群的權益受損的情況。
換句話說,這段聖經要整段來看,不能獨立出來單獨看1-2節。也就是說若是政府
符合了3-6節(行善的不會怕政府v3,並會得政府的稱讚v3、作惡的才會怕政府v4、
政府的行為符合神的用人v4與差役v6的行為、是為受冤屈者申冤的v4、是要刑罰
作惡的人的v4、而且眾信徒的知識上(良心)有體認到做官的是神所派的僕役v6),
我們才能完全以1-2和6-7節來對待政府。
若是碰到一個極殘暴的政權,它讓好人害怕、行善不會得稱讚、讓作惡的不會怕
、它的所作所為不符合神的用人與差役該有的樣式、常常有受冤屈的人在哀嚎無法
平反,甚至於常常讓冤獄發生、不刑罰作惡的人、許多信徒感受不到做官的是上
帝派來的僕役......,這樣的政權可能就不是出於神,可能就可以抵抗。
補充一點
托斯得認為政府的刑罰角色在三方面受到限制:
1.所懲罰的人必須只是作惡者
2.逮捕他們所用的武力必須減到最低的需要,只要能使犯人歸案受審便足夠。
3.所施的刑罰必須與所做之惡合乎(而非超過)比例。
本段絕不支持虐政(把法治與秩序當成暴虐統治的同義詞)。
另外保羅三次宣稱做官的是神的用人或僕役(4a、d,6b),表示基督徒不該把自己
與公職隔絕,反而應該參與其中。因為我們事奉的神是公正的,我們也該委身致力
於追求公正。
參考資料:
丁道爾聖經註釋 羅馬書 步魯斯 校園出版
羅馬書註釋(卷肆)馮蔭坤 校園出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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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最大的掙扎,莫過於在知識上的欠缺:對於周遭所發生風起雲湧變幻莫測的事無法
提出一個既不簡化事物(通通撥歸撒但的作為)、又不取消其真實性(除傳福音外,別無
關懷),但仍具解說能力的理論結構,好為人提供一個安身立命,以及面對未來的指導。
.摘自「信仰的反思」梁家麟著 http://tjy.fhl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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