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rewrew (尖嘴雁) 看板: Christianity
標題: [分享] 若有兩個人同心合意的求,天父必成就?
時間: Sat Sep 16 12:11:43 2006
嗯!因為相信聖經的應許,也相信大家禱告的果效,所以一直認為上帝會成就我們
所求的事。但是到了答案揭曉那時刻,結果卻不如我們所願,這樣的狀況,我想當
事人一定都是很灰心失望,也不禁讓人懷疑信仰到底是怎麼一回事......。
先來看一下這個經文:
馬太18:19 「我又告訴你們,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,
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。」
可惜的是,這一節常常被「單獨拿出來」「錯誤的」引用成:「只要兩個人同心
合意的禱告祈求,上帝必定會成全他們所求的。」
任何一段經文的上下文是很重要的,因為聖經作者有其脈絡,不會憑空出現一句話
,若是我們只看某一句「金句」,忽略掉上下文不看,那就很容易變成了斷章取義
。
我把這經文的上下文列出來:
18: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就去,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
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;
18:16 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
可定準。
18:17 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
。
18:18 我實在告訴你們,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,在天上也要捆綁;凡你們在地
上所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釋放。
18:19 我又告訴你們,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,我在
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。
18:20 因為無論在那?,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,那?就有我在他們中間。
這樣一整段要一起看,我們可以發現這邊說的絕對不是應許兩個人同心合意的禱告
一定會成就,也不是基督徒自然而然的成功公式。
這邊牽涉到教會中「弟兄犯罪的審判」問題,若是誤以為可以應用在所有的場合
之上,這可是一大誤會。基本上這裡是用來承認基督徒的裁判權(跟舊約的審判
官一樣的權力,神也跟審判官同在),我們也該勇於在禱告之內來指正弟兄的錯
失,並作必要的處理。
整段經文解釋是說碰到弟兄犯罪得罪我們時,我們該 1.私下告訴他 2.找見證人
一起與他談 3.告訴教會由教會處理 4.再不聽就不要待他如弟兄啦
而18-20節是肯定教會在地上有判斷的權力,天父要成就信徒在地上同心合意的裁
判。
19節的「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甚麼『事』」那個「事」的原文是指「法律上的案子」、
「訴訟或裁判的事」
以上註釋請參考 http://bible.fhl.net 啟導本聖經,和校園出版的丁道爾聖經
註釋。
--
--
基督徒最大的掙扎,莫過於在知識上的欠缺:對於周遭所發生風起雲湧變幻莫測的事無法
提出一個既不簡化事物(通通撥歸撒但的作為)、又不取消其真實性(除傳福音外,別無
關懷),但仍具解說能力的理論結構,好為人提供一個安身立命,以及面對未來的指導。
.摘自「信仰的反思」梁家麟著 http://tjy.fhl.net
http://cris.fhl.net
回關於聖經
回尖嘴雁的文章 http://tjy.fhl.net 我老婆的文章在 http://cris.fhl.n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