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信人: abcdabcd () 看板: Christian
日期: Mon Nov 15 14:49:38 2004
標題: 教會對行為不檢的教友有制裁力嗎??
來源: 中山大學-美麗之島BBS WEB-BBS

本人以前任職於某宗教社福公益團體,本團隊有一位高級主管(已婚且夫婦兩人皆為教會重量級人物),
根據該"受害者"宣稱,他利用職務上每月固定出訪分事務所的機會,
對隨行的女秘書騷擾,礙於某些因素受害者只能默默忍受,
頂多跟一些同事訴苦透露;最近他們單位到國外出訪宣教兼募款
,回國後同行隊友傳出有人親眼目睹並"拍照留念"---「該高級主管與"宣稱受害"
的女秘書對其他隨團的隊友視若無睹且狀似親暱的互動」;

這件事因而上呈到該會執行長,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,
該執行長不但未對"出軌者"做出處分,反而跟爆料的人說:你這樣不怕主管報復於你嗎?!!!
結果就是「出軌的人繼續當他的高級主管並得到嘉獎,宣稱受害的女秘書高昇更具權力的職位,
而戳破長官們清高面具的人則外放到邊疆單位」。


我心理真的很難過,為什麼總有一些人表面上打著信奉主、做主內的事工為旗號,
背地裡卻是做著嚴重損害教會名譽的事;更不能容許的是,有權利、更有義務要維護
宗教社福團體名譽的執行長,寧願選擇消極地用隱匿縱容不讓醜事曝光這種方式
來維持該團體看似美好的名聲,而不願用大刀闊斧的方式將這些私德敗壞真正腐蝕團隊名
譽的人驅除,

眼看著眾多捐款人的愛心被拿來供養這些偽善者,難道都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懲罰他們嗎????
離職後我花了很長得時間來調適自己,原來社福團體跟一般營利機蓋相比也沒清高到哪丫!
甚至剝削名義上應是要照顧、輔導的身障勞工,別再迷信招牌大、名聲響的所謂社福公益團體,
贊助他們也許只會讓您罪孽更重吧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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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Origin: 中山大學-美麗之島BBS * From: 220.131.39.116 [未通過認證]

發信人: rewrew (尖嘴雁) 看板: Christian
日期: Mon Nov 15 20:01:37 2004
標題: Re: 教會對行為不檢的教友有制裁力嗎??

我並不瞭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,也無能力去評斷這裡頭複雜的關係,特別是在

工作的場合,很多因素是牽連在一起的,如此造成升遷、考績、去留等等。


但是我絕對相信某些教會組織裡頭有人犯罪,因為任何組織都是由罪人組成,教會

也不例外。只是披著羊皮的狼更令人厭惡。


而我也相信相關的被害人一定是十分痛苦的。安慰受苦者、為受苦者討回公道絕對

是基督徒該做的事。


當然有辦法懲治犯罪者:

歌林多前書第六章提到:


6:1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,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,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?
6:2 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?若世界為你們所審,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?
6:3 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?何況今生的事呢?
6:4 既是這樣,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,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?
6:5 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。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?
6:6 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,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。
6:7 你們彼此告狀,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。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?為甚麼不情願 吃虧呢?
6:8 你們倒是欺壓人、虧負人,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。


保羅寫這些經文指的是:教會裡頭私人的、一般的、不嚴重的民事衝突上頭。

這時候要在教會裡頭尋求解決。

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教會法規的「行政法」裡頭有關於「戒規」以及「上訴」的條文。


但是一般涉及比較嚴重的刑法等等,就不是保羅提到的範圍,否則保羅不會在這裡

不對這些罪行做些評論的。教會若是不幸發生姦淫、謀殺、貪污等等重大的刑事罪

行,教會(機構)絕對不能為了顧及教會(機構)或人的面子,而假愛心之名去包庇罪

惡,或是不公義的要求被害人不要追究。


最好是能夠拿到足夠的證據,把犯罪者繩之以法。



另外一點:上帝會使用犯罪的人。

某些很知名的佈道家、牧師犯了姦淫罪的同時,上帝依然用他吸引多人來信耶穌。

機構裡的幾個人犯罪,並不代表這個機構就不被上帝使用,或是這機構所做的都

是錯事。


別忘了,最後的審判者知道人們所做的任何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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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最大的掙扎,莫過於在知識上的欠缺:對於周遭所發生風起雲湧變幻莫測的事無法
提出一個既不簡化事物(通通撥歸撒但的作為)、又不取消其真實性(除傳福音外,別無
關懷),但仍具解說能力的理論結構,好為人提供一個安身立命,以及面對未來的指導。
..摘自「信仰的反思」梁家麟著 尖嘴雁的文章蒐集在 http://tjy.fhl.net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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