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網友提問 : 「凡從神生的,就不犯罪,因神的道(原文作種)存在
他心裡;他也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由神生的。」 這似乎與基督徒的生活經驗相違背
,到底該是如何呢?
和合本約翰一書五章18節:「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,必不犯罪,從神生的,必保
守自己(有古卷作:那從神生的必保護他),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。」
和合本約翰一書三章9節:「凡從神生的,就不犯罪,因神的道(原文作種)存在
他心裡;他也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由神生的。」
五章18節上半部與三章9節上半部很像。
凡從神生的就「不犯罪」,或是凡從神生的必「不犯罪」到底怎樣解釋呢?
我手上的資料都提到了應該是「不持續的、不習慣性的犯罪,或是不以犯罪為樂、
不活在罪中、不以犯罪為特徵的生活」;而不是「永遠都不犯罪、不會偶而犯罪」。
(康來昌、馬有藻、盧俊義、NIV study bible、恢復本)
以下列出幾個註釋
1.http://bible.fhl.net 有不少解經資料可以參考喔。
三章九節的註釋提到
●「不犯罪」:有三種主要的解釋
1.不慣性的犯罪。
2.在「住在他裡面」條件下不犯罪。
3.從末世的角度上來看,理論上信徒可以不犯罪。
由於「犯罪」的希臘文是現在式直說語氣,表示持續並
習以為常的行動。而 2:1 處的「犯罪」是第二過去
式,表示獨特一次的行動。所以此處應該以第一種解釋
為宜。
紅皮聖經(台語):咱知影上主e囝兒be繼續犯罪(5:18)
2.NIV新國際版研讀本的三章九節的註釋:
「不能犯罪」不是指完全停止犯罪,而是一種不以犯罪為特徵的生活。
3.當代聖經3:9 「我們曉得從上帝而生的,都不會長久地犯罪......」
許多註釋本也都說到:犯罪是魔鬼兒女的本性(3:8),以前的我們沒有選擇,非犯
罪不可。信耶穌後,屬神的人有重生的生命,非行義不可。重生後的我們可能偶
而落到罪裡,但是我們的性情有神的道3:9(原文做「種子」)來影響,這性情不
會允許我們繼續活在罪中(對罪很有敏感性)。
恢復本的比喻說的很好:「羊可能會跌在泥裡,但是牠潔淨的生命不會容許牠像豬
一樣留在泥中打滾。」
希望這些有幫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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